关于泰安市免疫规划冷链设备购置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900000202302000323(A包)
二、项目名称:泰安市免疫规划冷链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曲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中关村信息谷创新中心二层2-16号
2.被投诉人:泰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泰安市长城路33号卫生大厦
3.相关供应商:北京兴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政府西院办公楼109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泰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12月7日对泰安市免疫规划冷链设备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900000202302000323、A包)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本采购项目所采购产品均为二类医疗器械,却要求提供三类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给废标处理,严重侵犯了我公司权益。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事实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文,器械监督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第4条明确规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二、投诉处理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审查了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被投诉人书面回复及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本次采购的货物用于疫苗存储的冷链设备。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第三十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产品追溯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采购人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要求必须建立完整的货物追溯系统,做到高效、及时、准确,保证冷藏设备的来源、运输和存储等全程可追溯,并根据本项目需求特点,对供应商的资格按照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标准,要求供应商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被投诉人书面回复及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人投诉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不成立,且投诉人提交了电子响应文件,在开标记录表中均表明“完全响应或完全认同”。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投诉处理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