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山东省泰安英雄山中学智慧交互黑板设备及配套讲桌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900000202301002004
二、项目名称:2023年山东省泰安英雄山中学智慧交互黑板设备及配套讲桌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四川江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工业大道东段363号
2.被投诉人:泰安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5层
3.相关供应商:山东道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1-6号百融名苑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泰安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2023年11月10日对2023年山东省泰安英雄山中学智慧交互黑板设备及配套讲桌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900000202301002004)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中小微企业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标供应商山东道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视频展台制造商为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项目中利用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原因为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 事实依据:投诉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到,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证券简称鸿合科技,该公司公布的《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第200-201页披露: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直接持股比例100%。 投诉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查询到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编号:002955)2022年度报告,获得如下信息:《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第8页《六、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公示:鸿合科技2022年营业收入为4,549,468,035.35元(大写:肆拾伍亿肆仟玖佰肆拾陆万捌仟零叁拾伍元叁角伍分),总资产为4,707,377,730.36元(大写:肆拾柒亿零柒佰叁拾柒万柒仟柒佰叁拾元叁角陆分),第55页《九、公司员工情况》“1、员工数量、专业构成及教育程度”中公示:报告期末母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81人,报告期末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为2,150人,报告期末在职员工的数量合计2,231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企业〔2011〕300号),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 法律依据: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二、投诉处理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8日向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送《关于协助认定中小企业类型的函》,2023年12月18日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协助对鸿合创新、鸿合科技核查的复函》的回函中仅提供了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员及企业产值相关数据,未协助本机关作出对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认定。本机关无法定职责对中小企业进行认定,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山东道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利用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投诉处理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