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本级】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和检查项目

山东省政府采购网 2023-12-01 00:00:00

关于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和检查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600000202302000645、A包

二、项目名称: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和检查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同济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219号

2.被投诉人: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 171 号润华大厦2号楼20层

3.相关供应商: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集团测试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14号3号楼1-4层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答复函中“该公司针对质疑内容按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证明材料: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集团测试有限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结果为微型企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证明材料不能作为政府采购中的中小微企业划分的依据。投诉事项2:答复函中提及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证明材料(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集团测试有限公司、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结果为微型企业)。与投诉人网站查询有所出入,请确认其真假。投诉事项3:答复函中“该公司针对质疑内容按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证明材料)并提供了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社保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事项4:答复函中提及的“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3、4均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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