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兴县教育和体育局中小学教室护眼灯配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BZBXGP-2023-0208
二、项目名称:博兴县教育和体育局中小学教室护眼灯配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济南林鹏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槐荫区保利中心一区2号楼一单元2903室
2.被投诉人:滨州永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博兴县博城四路28号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博兴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滨州市博兴县胜利二路32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博兴县教育和体育局中小学教室护眼灯配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ZBXGP-2023-0208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单位提出投诉,本单位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具体内容:1、技术要求中与实际国家标准或山东省教育厅和卫健委的技术要求并没有任何关系,通过特定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技术参数为指定性的完全倾向型参数。上述参数已经标出下划线。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各参数及其它要求中的★、 ▲标项及各类的证书己经是明确的倾向性,包括必须是指定的认证证书及在指定的平台上查询,▲标为什么不同时都要求有证书,是因为被指定的品牌没有做证书。但招标代理的答复为非实质性要求,存在明显的违规违法行为,己经确认存在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技术要求中与实际国家标准或山东省教育厅和卫健委的技术要求并没有任何关系,通过特定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技术参数为指定性的完全倾向型参数。上述参数已经标出下划线。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各参数及其它要求中的★、 ▲标项及各类的证书己经是明确的倾向性,包 括必须是指定的认证证书及在指定的平台上查询,▲标为什么不同时都要求有证书,是因为被指定的品牌没有做证书。但招标代理的答复为非实质性要求,存在明显的违规违法行为,己经确认存在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投诉请求: (一)删除控标证书及相关的证书及报告必须在指定的平台。 (二)技术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即可,删除排它性的倾向性相关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对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投诉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了评议。根据在案证据,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技术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符合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教室照明改造计划》(鲁教体函〔2020〕16号)通知精神和GB7793-2021《中小学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文件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招标文件中所需证书、报告及查询平台均为国家法定认可,不存在单一指向性和排他性,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技术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符合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教室照明改造计划》(鲁教体函〔2020〕16号)通知精神和GB7793-2021《中小学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文件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招标文件中所需证书、报告及查询平台均为国家法定认可,不存在单一指向性和排他性,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日内向博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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