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定点维修及零星工程维修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ZZ2018-ZZDZ-007 A包
二、项目名称: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定点维修及零星工程维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枣庄市郊南汽车维修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2.被投诉人:枣庄大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3.相关供应商:
地址:
4.当事人: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地址:
四、基本情况
详见附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已经按照采购公告的规定准备了所有资格审查材料,但未能通过资格审查。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投诉人投诉书、被投诉人的答辩书、专家评审资料、公正书等材料,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该项目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前附表第23项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中要求携带的证件包括“投标时须提交的资料(原件或公证件): 资格审查(公开报价时须携带的证件(原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或三证合一); 2)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法人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投标单位必须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投标报名前应自行查询自身是否具有上述情形,如有,招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www.ccgp.gov.cn ) 和信用山东(http://www.creditsd.gov.cn)”。资格审查时投诉人未提供上述“4)”项证明材料,投诉人补充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未予接受。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认定投诉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