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采购项目

山东省政府采购网 2023-11-03 00:00:00

关于高新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594000202302000102

二、项目名称:高新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北京中创博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8号楼1单元13层1601室137

2.被投诉人:山东和信项目有限公司/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环境保障部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长江路66号/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长江路1号

3.相关供应商:金迪(聊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聊城德龙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聊城市开发区金融中心5号楼405-2/聊城市高新区庐山南路高新科技城3号楼1303室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山东和信项目有限公司对高新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DGP371594000202302000102)所作质疑答复,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部门提出投诉,本部门于2023年10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无专利代理资质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说明”中第四项“评价指标”第(六)条明确规定标段一、标段二新授权高价值发明传利不少于15件,标段三、标段四、标段五新授权高价值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但本次中标单位营业范围仅有知识产权服务(除专利代理外)项目,并没有专利代理资质,不知中标单位如何完成招标文件中的服务项目。通过查询中标单位工商公示信息,发现中标单位并不是主业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单位,不知为何评分比注册国家专利局备案的资质机构评分还高,甚至包4中标单位(聊城德龙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是近期刚刚变更的营业范围,增加了知识产权服务类项目,并且在提供的公开公示同类业绩中违规从事了知识产权服务。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材料造假。 事实依据:本项目投标文件中,资信标第8项项目从业人员一览表中,其中标单位金迪(聊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填写人员不符,涉及人员材料造假,证据为企业工商年报公开信息,其单位实际从业人数只有1人,但投标文件中对此项目投入从业人员一览表中实为多人,其他人均不是此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员材料造假,请调查核实。根据高新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采购项目成交公告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打分,中标单位明显分数不真实,不同标段分数相差巨大。例如:包1中标单位(金迪(聊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评分595.69分,然而同一单位在包3的评分为460.57分,在投标内容一致,评标人员一致的情况下,同一单位两个标段分数相差135.12分,怀疑其中标单位材料造假,请调取投标文件进行核对。另外聊城德龙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是近期刚刚变更的营业范围,增加了知识产权服务类项目,专业人员配备上也存在虚假成分,并且在资信中提供的公开公示同类业绩中违规从事了知识产权服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对上述投诉事项及请求,我部要求各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并与2023年10月25日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 经审查:1、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未对此项内容做要求(招标文件要求为: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且在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相关供应商包一、包四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经审查,该项目中标单位针对人员问题均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此做出了承诺。中标单位金迪(聊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包一、包三评分,分数不真实、不同标段分数差异较大问题。经现场查验包一和包三招标文件中所要求服务内容不相同,两个标段投标供应商数量不相同,中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所制作的投标文件内容不相同。因此包一、包三评分分值不具备可比性。中标单位聊城德龙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近期所提变更经营范围增加了知识产权服务类项目,经现场查验招标文件未对此项内容作要求。对所投诉业绩项,经过现场论证复核,原评审过程未对未符合的业绩进行认可。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投诉事项,我部调取并审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根据目前现有证据,我部认为: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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