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液晶电视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800000202302000255
二、项目名称: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液晶电视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喜普爱独秀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舜馨路18号B2区1-2号
2.被投诉人: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山东汇鑫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健康路6号、山东省济宁市天汇商业街1号楼4楼405室
3.相关供应商:山东盛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飞龙街66号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液晶电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800000202302000255,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专家评审材料、投诉人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的答辩材料等书面材料,并向有关机构进行了调查。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一、相关供应商提供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相关供应商成交后放弃中标资格,属于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三、被投诉人2作出的质疑答复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被投诉人2质疑答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投诉事项四、投诉事项五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针对相关供应商违法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作处理。针对山东汇鑫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投诉事项六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任城区人民法院、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或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