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邹平市经济开发区新玛特广场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681000202202000166
二、项目名称:邹平市经济开发区新玛特广场改造提升工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邹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邹平县会仙二路17号
当事人2: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你单位2022年采购项目“邹平市经济开发区新玛特广场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1.未按照不低于10%的预留比例在“832平台”填报预留份额.违反了财库〔2021〕20号文件,“按照不低于10%的预留比例在“832平台”填报预留份额”规定。 2.未在“中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意见。违反了鲁财采〔2022〕25号文件,“验收小组应当由至少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应当自收到验收建议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应当在验收意见确认后 3个工作日内在“中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规定。 3.合同文本未设置明确的履约验收方案。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合同文本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设置明确的履约验收方案”规定。 4.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未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合同。违反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合同”规定。 5.检查的项目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违反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邀请服务对象参与”规定。 6.检查的项目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价格评标项中未明确分别给予节能环保产品价格评标项4%-8%幅度不等的加分。违反了《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中,“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在价格评标项中分别给予节能环保产品价格评标项4%-8%幅度不等的加分”规定。 有关事实有采购档案资料及你单位签署的检查工作底稿为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责令整改的处理,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