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沂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检测设备购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YZCG-2023-014,包号:A号
二、项目名称:临沂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检测设备购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华章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湖软件园C606
2.被投诉人:山东元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滨河东路与中昇大街交汇环球阳光城A号楼10楼
3.相关供应商:北京乐氏联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3层
4.当事人:临沂市环保局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2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在本次投标活动中受到不公平对待,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询问。 事实依据:该项目于2023年7月31日09时00分开标,于2023年8月1日15时2分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网址为:http://ccgp-shandong.gov.cn/sdgp2017/site/listcontnew.jsp?colcode=0304&id=220998429。投诉人查看中标结果,显示为投诉人未通过资格审查,未按照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给予废标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目前各方提交的证据及调查资料,确认以下事实: 第一,该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审查条件。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10.6.2条资信部分规定:“5.《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的,填写声明函;部分符合要求的,作废标处理。说明: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现场无须提供原件。第3项和第4项可只提供资格承诺函(详见附件),具体审查内容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投标文件初审要求的资格审查。” 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一条第1项“资格审查”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第7项评审因素为“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标准为“是否按要求提供”。 第二,在该项目中,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两份《中小企业声明函》:第一份在投标文件第425页,按照招标文件模板提供,并声明其提供的“红外热成像气体泄露检测仪”“气体浓度分析仪”“防爆对讲机”“5T移动硬盘”的制造商属于小型企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第二份在投标文件第436页,按照电子投标系统的模板填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资格审查环节,被投诉人根据投诉人投标文件的索引对第436页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认定为不符合资格要求,未予通过资格审查。 第三,通过资格审查的另一投标人山东和信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也提供了不止1份《中小企业声明函》:第一份在投标文件第13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第二份在投标文件第118页,为按照电子投标系统模板填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第三份在投标文件第136页,为按照招标文件模板填写(与第13页相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资格审查环节,被投诉人对和信公司第136页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予以通过资格审查。 综上所述: 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供应商将《中小企业声明函》编辑在投标文件的特定位置,投诉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第425页中提供了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通过资格审查。并且,和信公司也在投标文件的不同位置中分别提供了符合要求与不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被投诉人予以通过资格审查。因此,类似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对投诉人与相关供应商和信公司的资格审查标准不一致。 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废标。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