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台市公安局智慧能源改造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600000202302000513
二、项目名称:烟台市公安局智慧能源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烟台东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金都路6号
2.被投诉人:烟台市公安局 山东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长安路7号 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 267 号观海大厦 B 座五楼
3.相关供应商:信业致鑫(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马山街道航天路77号北航科技园12号楼 101室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7日收到投诉人对烟台市公安局智慧能源改造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60000020230200051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1:关于质疑事件 1 的回复,开标现场公示的《开标记录表》为系统自动生成,其中投标总价(元)为默认,代理公司无法修改成“元/年”。此回复并非为投诉人质疑内容,而且明显不符合常理,按照回复内容,《开标记录表》为系统自动生成,那么为何出现三家报价没有超过 802 万,三家报价远超 802万?投诉人质疑内容为开标统计表中中标单位报价为78900000元,而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预算:802万元/年,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将按无效标处理。答复的事实依据: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另行提供《投标报价明细表》,表中价格为789万元/年。而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附件二《投标报价明细表》的举证投诉人不认可,对其真实性不认可,不排除是后期提供的。怀疑理由:即为投标报价明细表,为何没有明细只有总价,而且不能判断出该文件是否来源于系统中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第六十三条规定: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投诉事项2:关于质疑事件2的回复“业绩不作为单独打分项,包含在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中”,投诉人不认可。投诉人认为“业绩不作为单独打分项”与“未将业绩作为打分项”是不同的概念,且区别较大。“业绩不作为单独打分项”的含义是业绩也是影响打分的一个因素,在评标时应当予以考虑,只是不单独体现;而“未将业绩作为打分项”是指在评标时不会考虑业绩的因素,将业绩完全排除在外。作为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知道以往业绩是判断投标单位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而且在一方投标人具备业绩、其他投标人不具备业绩的情况下,如果未将业绩作为打分项,对具有业绩的投标人是明显不公的,更会影响最终的评分结果。本次中标公告中明确载明“本项目未将业绩作为打分项”,擅自更改评标标准,因此投诉人严重质疑中标单位业绩不能证明其履约能力,且业绩因素会影响最终得分的情况,请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第5条内容评判山东环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于该项评分是否公允。投诉事项3:关于质疑事件3的回复,投诉人不认可,投诉人质疑的并非是其权益变化的问题,中标单位提供的材料显示山东民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为170人,属于小型企业,而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他未列明行业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中标单位提供的材料明显不真实,为虚假材料,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其投标不仅视为废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监督部门按照情节处以一至三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我局调取、审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档案等书面材料,根据现有证据,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2、3均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关于被投诉人在资格审查阶段,未审查出《中小企业声明函》信息有误的问题,属于工作疏忽所致,责令限期改正,于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