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本级】山东省畜牧总站(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LED大屏项目

山东省政府采购网 2023-09-06 00:00:00

关于山东省畜牧总站(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LED大屏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000000202201005869、A包

二、项目名称:山东省畜牧总站(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LED大屏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天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凤凰北路涵园新居6号楼底商5682号

2.被投诉人: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山东省畜牧总站(山东省种畜禽质量测定站)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0567号、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4566号

3.相关供应商: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1.本次评审过程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根据公示的中标设备清单型号与所投产品的技术说明书对比,技术分值中至少存在3项负偏离(其中一项为△的重要参数),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至少应当在技术评审分值中扣除4分。 招标文件第2.8项对补声功率放大器功率参数要求为“功率按主扩音箱的≥1.2倍配置”,招标文件第2.5项明确规定主扩音箱功率参数为“阻抗:8Ω;额定功率:不小于650W”,依据此项规定,补声功率放大器在8Ω负载条件下的额定输出功率应为不小于主扩音箱功率650W的1.2倍,即补声功率放大器在8Ω负载条件下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当“≥780W”。 3.招标文件第2.6项对主扩功率放大器重要参数(△)要求“相位响应(@1W20Hz-20 KHz):+15度”,但是公示的中标产品技术说明书参数中并不包含此项指标;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第2.6项规定和招标文件第35页对技术部分评审“带△的重要指标每存在一条负偏离扣2分”的规定进行分值扣除;公示的相关供应商的最高分值为“95.46分”,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扣除“2分”技术负偏离分值。 4.招标文件第2.8项对补声功率放大器参数要求“相位响应(@1W20Hz-20 KHz):+15度”,但是公示的中标产品技术说明书参数中并不包含此项指标;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第2.8项规定和招标文件第35页对技术部分评审“一般指标每存在一条负偏离扣1分”的规定进行分值扣除;公示的相关供应商的最高分值为“95.46分”,显然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扣除“1分”技术负偏离分值。 5.招标文件第2.17项高清网络球形摄像头参数要求为“TVS 8000V防雷、防浪涌和防突波保护”,而中标清单公示的高清网络摄像头的中标产品为“大华DH-SD-3A1405-HN-HI-ADP-PV”,该产品的技术说明书明确注明“防护等级:防水防尘TVS 2000V防雷、防浪涌和防突波保护”,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TVS 8000V防雷、防浪涌和防突波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第2.7项规定和招标文件第35页对技术部分评审“一般指标每存在一条负偏离扣1分”的规定进行分值扣除;公示的相关供应商的最高分值为“95.46分”,显然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扣除“1分”技术负偏离分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规定,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2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规定,该项目中标无效,撤销合同。 三、该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采购人废标。 四、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进行限期改正,并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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