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唐县中医院医疗单元配套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526000202302000090
二、项目名称:高唐县中医院医疗单元配套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江苏德品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
2.被投诉人:高唐县中医院山东冠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高唐县聊城市利民东路26号
3.相关供应商:山东国之景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4.当事人:高唐县中医院山东冠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高唐县聊城市利民东路2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山东冠宇招标有限公司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行业专家论证材料,并进行了调查取证。依据目前掌握的材料,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事实依据: 1、江苏德品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至开标截止日期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项目系统中答疑模块无任何投标人提出的答疑内容。 2、江苏德品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报强制节能产品。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0条:投标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根据招标文件第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17条: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招标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 2、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规定的强制节能产品,具体见品目清单中“★”标注的产品;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不加“★”标注的节能产品和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环境标志产品。本次采购若涉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无论项目说明中是否明确为强制节能产品,投标人都必须投报强制节能产品并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投标人必须填写《节能产品报价说明表一》,格式见附件,填表要求按附件表下附注,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结论: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 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事实依据: 1、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申请人泉州永昌卫浴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名称为“永昌”。 2、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名称为“公牛”,经查询公牛产品生产地为宁波市,宁波市归属浙江省。 3、行业专家论证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结论: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 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事实依据: 1、山东国之景家具有限公司官网销售产品介绍。 2、山东国之景家具有限公司中标其他采购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明细,合同中所填报品牌均为国之景。 3、行业专家论证意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结论: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 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事实依据: 1、经查询,泉州永昌卫浴公司提供的脚踏水龙头及三口水龙头均具有节能认证(证书编号:CQC21704314796)。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规定的强制节能产品,具体见品目清单中“★”标注的产品;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不加“★”标注的节能产品和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环境标志产品。本次采购若涉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无论项目说明中是否明确为强制节能产品,投标人都必须投报强制节能产品并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投标人必须填写《节能产品报价说明表一》,格式见附件,填表要求按附件表下附注,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结论: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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