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邹平市人民医院电子签名数字认证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BZZPGP-2023-0141
二、项目名称:邹平市人民医院电子签名数字认证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卓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7-7栋1799室
2.被投诉人:山东资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邹平市黛溪不夜城内街
3.相关供应商:邹平市人民医院
地址:邹平市黄山二路中段22号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邹平市人民医院电子签名数字认证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BZZPGP-2023-0141)(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2023年7月31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 投诉事项:投诉人二轮报价比第一轮报价降幅58%,被磋商小组认定报价“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属于恶意竞争行为”,投诉人认为磋商小组缺乏客观事实依据,应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具体投诉事项以本项目《投诉书》为准。 投诉请求: 撤销对投诉人二轮报价的不合理认定,认可投诉人报价合理性,根据整体打分情况,判定投诉人为成交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查阅了该项目的磋商文件、项目评审资料、投诉人投诉资料、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该项目评审报告第八部分评审结果:投诉人评审得分排名第一,属于事实上已经认可了投诉人报价的合理性。该项目磋商小组未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成交供应商,推荐第二名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该项目磋商文件为采购人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确认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之规定。 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