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十四五”淄博市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一期)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300000202302000181
二、项目名称: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十四五”淄博市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一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华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青龙山路9009号仪器仪表产业加速器园区16号厂房B区5层
2.被投诉人: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山东和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淄博市张店区心环东路6号汇美领域A座1612室
3.相关供应商:齐盛鑫环境技术(山东)有限公司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十四五”淄博市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一期)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300000202302000181,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 中标供应商参加该项目投标时提供虚假业绩、弄虚作假,其投标、中标应被认定为无效。事实依据1: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提供的《业绩一览表》中有5个业绩,采购内容均为淄博市VOCs污染源治理监控建设项目,签订合同时间均为2022年9月26日,采购单位分别为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淄博市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等5个单位。但查询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现,淄博市VOCs污染源治理监控建设项目采购单位只有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没有其他单位。同时通过查询得知,中标供应商中标的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采购的淄博市VOCs污染源治理监控建设项目(现场端一期)包B,中标金额与被投诉人2答复时提供的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以及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采购合同中标金额一致。中标供应商与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淄博市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等5个单位在同一天就上述同一个项目签订的5份政府采购合同,应该只有与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的1份合同是真实的,与其他4个采购单位签订的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查询不到相关信息的合同应该均为虚假合同。事实依据2: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注明其从业人员为21人,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其缴纳社保人数仅为10人,被投诉人2并未提供中标供应商2023年6月26日投标承诺的从业人员为21人的任何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审材料、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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