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冠县】交通强国聊城样板首届全国交通工程设施高质量发展大会服务项目

山东省政府采购网 2023-08-11 00:00:00

关于交通强国聊城样板首届全国交通工程设施高质量发展大会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525000202302000072

二、项目名称:交通强国聊城样板首届全国交通工程设施高质量发展大会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90号骏景花园东御苑G1栋2402

2.被投诉人:冠县交通运输局、山东仁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冠县育才路75号、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奥森路与东郡路交叉口孟达商务中心1号楼5楼50006室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23年6月20日对交通强国聊城样板首届全国交通工程设施高质量发展大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DGP37152500020230200007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7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并于7月10日收到针对该项目的投诉材料,经对投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让其补正后于7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1: 关于“以我公司只提供了7 人社保和6 人劳动合同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为由,将我司按无效标处理”是否成立;投诉事项2: 本项目先发布废标公告后采取紧急采购的方式进行重新采购不合理,是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串通行为。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评审专家提供的情况说明等材料,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结合本机关法律顾问意见,我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表第29 条政府采购政策14 页2.3 条明确规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第三章项目说明第七条第(二)项工作要求中明确规定:“服务机构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活动服务团队。(提供不少于7 人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投诉人《投标函》第2 条声明:“如果我方的响应文件被接受,我方将履行采购文件中的每一项要求,并按我方响应文件中的承诺按期、保质、按量提供服务”。该项目中,投诉人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全部要求并作出响应声明,该声明应视为投诉人已完全理解或应当理解谈判文件中的采购要求、技术及参数。投诉人仅提供6 人劳动合同和7 人社保属于“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该项目代理机构因系统操作失误致使供应商无法进行二次报价故作废标处理。冠县交通运输局因项目实施时间紧迫,故采用紧急采购的形式进行再次采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投诉人并非再次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不符合法定的质疑、投诉条件。结合以上观点,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2请求不符合质疑、投诉的主体要求,应不予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予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处理如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下一步,我机关将对冠县交通运输局采用“紧急采购方式”的行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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