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邹平市2023年度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BZZPGP-2023-0114
二、项目名称:邹平市2023年度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周口市龙帆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产业集聚区商安路87号
2.被投诉人:山东正为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邹平市醴泉一路438号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邹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邹平市鹤伴二路56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邹平市2023年度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BZZPGP-2023-0114)(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2023年7月5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39页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制作工艺的具体评分标准是违规行为。招标文件对制作工艺的评分细则不明确,方案如何评审,如何打分并不明确,文件中并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到区间,请问“制作详细、流程完善”的评分标准是什么?是专家的“一言堂”?分值高低完全由专家主观意识决定,毫无公平性可言!招标文件只说明评分内容,未说明具体标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不能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39页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质量保证措施的具体评分标准是违规行为。招标文件对质量保证措施的评分细则不明确,方案如何评审,如何打分并不明确,文件中并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到区间,请问“质量保障措施内容逻辑缜密、保障措施完整详实、保障专人负责、成品保管质量维护科学细致有保障性”的评分标准是什么?是专家的“一言堂”?分值高低完全由专家主观意识决定,毫无公平性可言!招标文件只说明评分内容,未说明具体标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不能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40页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供货方案及保证交货期措施的具体评分标准是违规行为。招标文件对供货方案及保证交货期措施的评分细则不明确,方案如何评审,如何打分并不明确,文件中并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到区间,请问“科学合理、安排得当、分工明确,有详细合理的检测验收计划”的评分标准是什么?是专家的“一言堂”?分值高低完全由专家主观意识决定,毫无公平性可言!招标文件只说明评分内容,未说明具体标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不能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40页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应急保障方案的具体评分标准是违规行为。招标文件对应急保障方案的评分细则不明确,方案如何评审,如何打分并不明确,文件中并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到区间,请问“综合评审、内容详细完善、合理可行”的评分标准是什么?是专家的“一言堂”?分值高低完全由专家主观意识决定,毫无公平性可言!招标文件只说明评分内容,未说明具体标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不能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40页服务部分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方案的具体评分标准是违规行为。招标文件对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细则不明确,方案如何评审,如何打分并不明确,文件中并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到区间,请问“相应的组织计划等内容能够充分满足招标人的需求,返厂维修提供明确详细的工作流程”的评分标准是什么?是专家的“一言堂”?分值高低完全由专家主观意识决定,毫无公平性可言!招标文件只说明评分内容,未说明具体标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不能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具体投诉事项以本项目《投诉书》为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查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投诉资料、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39页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制作工艺的具体评分标准中“制作详细、流程完善”未注明具体评判标准,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39页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质量保证措施的具体评分只设置“质量保障措施内容逻辑缜密、保障措施完整详实、质量保障专人负责、成品保管质量维护科学细致有保障性”四个量化因素,评分标准为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减一分,而该项总得分为8分。属于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投诉事项2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40页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供货方案及保证交货期措施的具体评分只设置“方案科学合理、交货进度安排得当、人员分工明确及专人督导、有详细合理的检测验收计划”四个量化因素,评分标准为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减一分,而该项总得分为8分。属于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投诉事项3成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40页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应急保障方案的具体评分标准设置已六个评审因素,评分标准为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减一分,而该项总得分为6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情况,投诉事项4不成立。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40页服务部分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方案的具体评分标准已设置十个以上评审因素,评分标准为每出现一处相对弱势减一分,而该项总得分为10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情况,投诉事项5不成立。 另外本机关在审查招标文件中发现,评审方法服务部分中“合理化建议”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3成立,投诉事项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评审办法中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整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自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向本机关报送整改报告。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