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淄博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保洁、运送、司梯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300000202202001026
二、项目名称:淄博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保洁、运送、司梯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0号逐源大厦8楼
2.被投诉人:淄博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北天津路66号
3.相关供应商:淄博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66号怡海名人五楼
4.当事人: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创新园A座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淄博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保洁、运送、司梯服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对投诉人“标段二社保缴纳未按照政府规定执行”的认定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就质疑事项作出的答复中关于投诉人投标无效的评标结果,均不符合事实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专家评审材料、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经核查,一是招标文件对运送、司梯服务人员要求年龄50周岁以下,其他服务人员要求18—60周岁以下,具体分配原则及要求,由服务供应商自行配置;二是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中承诺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并附有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三是投诉人投标文件技术评审文件服务承诺(三)人员配置要求与招标文件带有“★”的条款完全一致。经专家论证,评审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的规定让投标人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该项目废标。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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