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速印纸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681000202302000066
二、项目名称: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速印纸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潍坊和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1078号邮编:261041
2.被投诉人:烟台骏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龙口市黄城锦里七号七区北临街20-3-102(新民学校对面)、龙口市实验路13号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答复投诉人的质疑问题不客观、不真实,也违反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我公司不认可、不满意,因为被投诉人没有认真审查投诉人的响应文件,更没有审查出我公司响应文件第13页上提交的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奎文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此告知书载明的信息为“纳税人名称:潍坊和强商贸有限公司查询2017年1月1日至20223年4月11日增值税税款缴纳情况查询结果为: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1日缴纳增值税税款29719.62元”因此我公司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资格,被投诉人不予认定涉嫌违法违规,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投诉事项2: 被投诉人涉嫌对供应商实施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 被投诉人以“未提供符合谈判文件资格要求的缴税证明(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是指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半年(2022年10月份至今)内缴纳任意一个月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根据谈判文件22.(2)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视为未能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作为我公司废标理由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显然“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是指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半年(2022年10月份至今)内缴纳任意一个月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符合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提供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此告知书载明的查询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1日,缴纳增值税税款为29719.62元,投诉人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半年(2022年10月份至今)内交纳任意一个月的完税凭证,且在评标现场,被投诉人按照投诉人提供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开评标管理”栏目中进行查询投诉人近六个月缴纳税收情况,查询结果为“没有数据”。不存在被投诉人答复投诉人的质疑问题不客观、不真实,也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被投诉人对投诉人作无效投标处理的决定不存在涉嫌对供应商实施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的情形。另外,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半年(2022年10月份至今)内交纳任意一个月的完税凭证,”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财政部门对投诉前未进行依法质疑的事项依法不予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处理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