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中小学幼儿园空调采购项目 (预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425000202302000012
二、项目名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中小学幼儿园空调采购项目 (预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 118号
2.被投诉人: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润置地广场A5-6号楼26层、27层
3.相关供应商:青岛澳柯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2877号
4.当事人:田经理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润置地广场A5-6号楼26层、27层
四、基本情况
中标单位其提供不相关的业绩合同掺杂其中,误导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谋求中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未按照要求提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部门认为投诉事项一系投诉人理解性错误,所提供的事实材料不充分,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二经审查所提供的事实材料不充分,未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求中标现象,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齐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部门认为投诉事项一系投诉人理解性错误,所提供的事实材料不充分,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二经审查所提供的事实材料不充分,未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求中标现象,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齐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