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西营街道办事处电动厨余垃圾车政府采购项目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192000202202000128
二、项目名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西营街道办事处电动厨余垃圾车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西营街道办事处、山东泉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西营街道办、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3456号外海蝶泉山庄三区8-8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关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西营街道办事处电动厨余垃圾车政府采购项目 二次招标(项目编号:SDGP370192000202202000128,以下简称该项目)举报信,反映该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1.招标文件要求车辆的底盘和整车为同一品牌不合理,涉嫌指向宇通牌产品的特定供应商或其经销商:“相关证明材料”不明确,涉嫌限定特定供应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2.参数响应评审项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指标分值,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3.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评审因素模糊,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4.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属于小微的,要求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条件不合理,混淆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主体,未明确本项目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但又同时设置价格扣除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5.招标文件有关“无效投标处理”的内容设置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6.本项目关于“交货期”的内容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7.本项目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收到举报后,本机关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罚结果
举报事项1、2、3、6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4、5、7成立,鉴于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该项目采购活动违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未按规定设置无效报价条款、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证明材料的事项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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