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卫生院彩超机设备采购项目

山东省政府采购网 2022-01-14 00:00:00

关于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卫生院彩超机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302202102000589

二、项目名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卫生院彩超机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泰晨医疗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永盛路113号

2.被投诉人: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卫生院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驻地

3.相关供应商:山东熙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沂蒙路与滨河路交会环球国际1号楼A-1703号

4.当事人: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卫生院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驻地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21年12月7日对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卫生院彩超机设备采购项目(编号SDGP371302202102000589)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价为129.7万元,投诉人认为中标品牌飞利浦Affiniti30为国产低端机型,中标人以次充好(其他医院同型号原装进口中标价格为90万元左右),中标结果无效。投诉人提交的事实依据是:“王店镇卫生院飞利浦Affiniti30采购项目”和“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飞利浦Affiniti30采购项目”的中标价格;法律依据是:招标文件第31条规定。投诉诉求是:与排名下一位的中标侯选人(投诉人)签订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我局认为市场价格受地域、产品配置、采购规模、售后服务和付款方式等多种因素影响,仅凭个别案例及其个别因素,无法认定“本项目中标标的价格高”事实;同时,我局认为,投诉人提出的“本项目中标标的价格高”问题,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限制的违法行为,认定“成交或中标结果无效”于法无据,不存在招标文件第31条规定适用“成交或中标结果无效”的前置条件。故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投诉。 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他关系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临兰财采决〔2022〕1号.pdf』





  • 『临兰财采决〔202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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