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警察学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000000202101007888、A包
二、项目名称:山东警察学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000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3号楼二层A206房间
2.被投诉人:山东警察学院、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济南市经十路10567号
3.相关供应商: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双山西路3067号章丘城市文博中心H栋楼一层C104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山东警察学院物业管理服务公开招标项目预算金额合计6000000元,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登记四名专家均为济南市人员,开标评审小组五人均为济南地区人员,投诉人怀疑评审专家抽取不符合规定,请予以废标。2.投诉人对山东警察学院物业管理服务公开招标项目质疑评审小组成员在该项目评审打分中出现畸高畸低行为,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未履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履行的责任义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人2回复,回复函中只有两位专家回复,不符合评标委员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未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应予以重新评审。3.投诉人对山东警察学院物业管理服务公开招标项目质疑根据变更后的招标文件及变更内容:项目经理1人,持有项目经理上岗证;文员1人,具有基本计算机操作技能,熟悉基本工作操作;文印3人,具有文印设备操作技能,熟悉基本工作操作;驾驶员2人,一个A本,一个B本,身体健康,未超法定退休年龄;急救员6人,身体健康,未超法定退休年龄;餐厅管理员2人,身体健康,未超法定退休年龄;绿化总监兼施工队长1人,养护队≥30人,未超法定退休年龄;种植队≥8人,未超法定退休年龄且均为男性员工;外围保洁≥10人,未超法定退休年龄;工程维修≥22人,其中至少包含6名人员具有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高压),至少2名锅炉工,至少2名二次供水操作人员需持有健康合格证上岗,至少4名综合维修工,具备家具维修及瓦工基本工作技能,所有工程人员未超法定退休年龄;楼内保洁≥41人,年龄适龄;宿舍管理员≥19人,年龄适龄。相关供应商本次投标报价涉嫌存在对部分人员未依法缴纳社保情形,未满足招标文件对人员未超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求。被投诉人2回复,根据变更后的招标文件,楼内保洁41人和宿舍管理员19人均要求年龄适龄,未明确要求不能超法定退休年龄。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外围保洁≥10人,未超法定退休年龄”中的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理解,即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了6位外围保洁人员的退休证,6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6人均未超过“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的要求,并提供了剩余4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投诉人针对此项回复经咨询相关方面专家及律师,一致认为原评标委员会对此项理解有误。首先,按招标文件的表述,外围保洁员≥10人,未超法定退休年龄,应当为不得使用、聘用退休人员;其次,原评审委员会理解成正常退休人员有误,应严格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执行,所有持有退休证人员均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要求,按质疑回复函第三项回复提供了6位退休人员证件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应予以按无效报价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定: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三、鉴于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歧义,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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