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25〕3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13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高度重视合作创新采购工作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是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具体行动举措,对我国政府采购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合作创新采购对支持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性,以采购需求管理为引领,按规定履行采购程序,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稳妥推进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二、准确把握合作创新采购适用范围根据《办法》规定,合作创新采购项目要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主要包括: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采购人应准确把握适用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省级预算单位和得到省级预算单位授权的所属预算单位可以开展合作创新采购,设区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经省级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人应结合自身职能和业务需求,全面梳理在教育、医疗、信息化建设、节能环保、智能制造、应急管理、公共安全、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创新合作采购需求,从需求侧发力支持科技创新发展。三、规范组织合作创新采购活动合作创新采购具有采购周期长、程序相对复杂的特点。采购人要规范需求管理、订购、首购、中期谈判、研发合同管理、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全流程采购程序,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市场调研和需求论证,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保障合作创新采购项目顺利开展。各级采购人要加强对创新产品的认定管理,对项目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创新条件,开展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避免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滥用。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采购人制定的采购方案合规、科学、可行。四、加强推动合作创新的协调联动科技创新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政策合力,推进合作创新采购落地落实,打造示范项目,为全省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推广提供有益借鉴,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省级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要根据相关创新经验,积极做好供需对接,统筹指导本系统内部门、单位实施合作创新采购,避免重复研发同类项目。各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预算单位的项目审批工作,共同推进合作创新采购方式落地见效,并积极推进政策宣贯工作,充分调动政府与市场参与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依法加强对合作创新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五、有关要求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在赋予采购人更多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相应伴随一定的风险。采购人要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构建采购全流程全链条管理,从严把控风险,保障合作创新采购顺利开展。采购人实施合作创新采购的,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列明研发经费,在开展合作创新采购时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对于涉密项目,要严格保密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合作创新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或者合同履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处理。同时,要注意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对遇到的问题,可一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13号) 山东省财政厅2025年1月25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采购网
2025-01-27 18:45:30
-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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